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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安诉张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张志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张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敏,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文霞,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志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诉被告张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振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谌丽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