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安诉张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张志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张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敏,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文霞,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志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诉被告张志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振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谌丽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