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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银卓越商贸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北京金银卓越商贸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014号原告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瓦井村。法定代表人郭振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晓强,女,1967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金银卓越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下柳子村94号。法定代表人王龙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银卓越商贸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宏鹏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