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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执复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万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覃平、黄逢训、覃莺、兰爱华、余城、陈小莲、陈宗位、刘润秀、黄细凤等九人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万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覃平,黄逢训,覃莺,兰爱华,余城,陈小莲,陈宗位,刘润秀,黄细凤,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谢明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执复字第29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百色市万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刚,董事长。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覃平,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复议人(案外人):黄逢训,女,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复议人(案外人):覃莺,女,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兰爱华,女,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复议人(案外人��:余城,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复议人(案外人):陈小莲,女,住广东省珠海市番洲区。申请复议人(案外人):陈宗位,男,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刘润秀,男,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复议人(案外人):黄细凤,女,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炳建,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明桢(曾用名谢素芳),女,住百色市右江区。申请复议人百色市万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刚公司)及覃平、黄逢训、覃莺、兰爱华、余城、陈小莲、陈宗位、刘润秀、黄细凤等九人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中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公司(简称信用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明桢、万刚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百中执字第10-1号裁定查封德保县天保大酒店。案外人覃平等九人及被执行人万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称天保大酒店不是万刚公司的财产,而是属于案外人覃平等九人。执行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百中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执行法院认为,德保县天保大酒店的资产是万刚公司通过参与竞买取得,有该公司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付款的银行凭证等证据证实。天保大酒店的资产虽然没有办理转户手续,但万刚公司确已支付大部分款项。覃平等九名案外人及万刚公司主张天保大酒店的资产系案外人委托万刚公司参与竞买而取得,但却未提供在拍卖公司存档的有关委托竞买手续的证据材料,故其主张,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驳回覃平等九名案外人及万刚公司的异议,同时给予复议权。覃平等九名案外人及万刚公司申请复议称,1、天保大酒店房产及土地权属都在德保县粮食局名下,属查封错误;2、万刚公司受黄逢训等委托于2008年参与竞买天保大酒店,并代为支付款项,该酒店并不是其公司资产,执行法院查封行为侵犯了天保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3、谢明桢的借款与竞买天保大酒店的价款来源无关,执行法院查封错误。申请撤销(2013)百中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百中执字第10-1号查封裁定后,覃平等九人提出异议对查封的天保大酒店主张权属,该异议属于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和处理。但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异议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在程序和适用法律上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百中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炜代理审判员  阮传华代理审判员  王华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