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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天林与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林,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81-1号申请执行人黄天林,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陈本平,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住所地: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组。代表人周成军,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黄天林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陂镇吴家沟村)、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以下简称吴家沟二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11月6日向被执行人柳陂镇吴家沟村、吴家沟二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家沟二组拒不履行,本院于11月14日依法划拨其保管的以黄天林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柳陂分理处的补偿款5823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湖北省郧县柳陂镇吴家沟村二组返还黄天林土地补偿款58238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龚红奎助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权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