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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何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5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被告人何某在一陌生男子的安排下,从珠海横琴附近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往澳门,同年11月20日被澳门警方抓获,同月22日被遣返回珠海,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何某在他人的安排下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同年8月30日被澳门警方查获,次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审查经过、澳门遣返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何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超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睿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