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才某甲、杨某诉被告才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才某甲,杨某,才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866号原告张某某,女,1936年1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才某甲,女,1957年10月7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原告杨某,女,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才某乙,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司机,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杨士富、闫许辉,系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才某甲、杨某诉被告才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才某甲、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才某甲、杨某承担。审 判 长 胡东博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