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7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赵献华与史建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献华,史建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7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献华,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海明,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建宝,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上诉人赵献华因与被上诉人史建宝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6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丽担任审判长,法官卜晓飞、赵胤晨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12月11日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献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海明,被上诉人史建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涉案货物的买受人及应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未予查清。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65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卜晓飞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曦源书 记 员 杨 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