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士龙与吴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士龙,吴倚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商初字第244号原告:宋士龙。委托代理人:张向阳。委托代理人:龚恒。被告:吴倚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士龙诉被告吴倚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士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0元,减半收取13600元,由原告宋士龙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陈顺丈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