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