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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