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会强与柳宝泉、庄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强,柳宝泉,庄建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668号原告张会强,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男,汉族。被告柳宝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庄建功,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强与被告柳宝泉、庄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柳宝泉的地址不详,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柳宝泉的地址不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会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乐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