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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县林业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县林业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70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宿某。委托代理人:罗某。被告:某乙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彭某。委托代理人:邹某。委托代理人: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县林业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8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7元,减半收取5578.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