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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8年8月17日生。被告汝某,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生。原告周某与被告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与被告2010年2月份认识,2010年9月21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即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无法交流,经常出现冷战,争吵不断。2012年4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汝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9月21日,二人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开始,二人感情尚可,2011年10月31日二人生一男孩汝旭毅,现跟随被告生活。后因家庭琐事,二人曾经生气闹仗。因被告借钱买车经营,二人曾与他人产生过经营来往,二人为此也发生过争执。2012年4月份,二人生气后分居至今。审理中,被告所在村村支部书记证实,被告自2012年外出后没有再回来过,过春节也没有回来,不知道他的下落,联系不上。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给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称,结婚时,原告的嫁妆有:被子10床、海信37英寸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台、三枪牌电动车一辆、存单一万元,除电动车在原告处外,其他东西均在被告处,婚后二人没有增建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及存款。原告还称,婚后有债务,被告买车时,借了自己娘家方8万元,现在归还一部分,还欠原告姐姐周丽娟3万元,被告写了欠据。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未能调解结案。上述事实,有本院调查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核,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二人能够同心协力、各尽其能、努力创业,又育有爱情的结晶儿子汝旭毅,应认定二人已建立起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二人曾因家庭琐事产生争执,但亦属居家生活的正常现象。视其婚姻生活之现状,不能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不准予二人离婚。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原被告能够加强理解与沟通,相互关爱,改正各自的缺点和不足,二人和好如初并非无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汝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振方人民陪审员  鹿 峰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成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