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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周勇与郝小飞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勇,郝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412号申请人周勇,男。被执行人郝小飞,男。申请人周勇与被执行人郝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彬民初字第00756号判决书后和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小飞支付申请人周勇案款90000元,并承担利息(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2011)咸民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与(2010)彬民初字第00756号判决书,两份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和解执行,经给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郝小飞支付申请人周勇230000元案款,申请人已将案款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0)彬民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苏向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