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忠法民初字第03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李桂菊与陶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菊,陶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忠法民初字第03428号原告李桂菊,女,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务农。被告陶海林,男,生于1980年6月12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菊与被告陶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桂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盘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