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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钟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覃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覃XX。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覃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0)钟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覃XX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下七条第六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法执字第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唐 泉代理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保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