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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执字第0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金成,张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716号申请执行人章金成。委托代理人管国明。被执行人张建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太浏民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对章金成与张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建伟与罗金花共同共有的座落于太仓市陆渡镇中市路阳光公寓7幢603室(含阁楼03)及室内装修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确定价值为877160元【房屋建筑面积:其中603室113.24平方米、阁楼65.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详见苏信谊行评字(2013)第0710-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后,本院委托江苏爱涛拍卖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后经三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流拍保留价为57万元。后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以57万元的价格接受该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建伟与罗金花共同共有的座落于太仓市陆渡镇中市路阳光公寓7幢603室(含阁楼03)及室内装修【房屋建筑面积:其中603室113.24平方米、阁楼65.87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太房权证陆渡字第0900004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2054年7月17日,土地使用权证号:太国用(2010)字第403004089号;含室内装修,详见苏信谊行评字(2013)第0710-B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所有权及涉及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章金成所有。二、申请执行人章金成可持本裁定书于2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交费用等全部由章金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永华执行员  沈 坚执行员  张东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