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泸泸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杜菊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杜菊华,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关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菊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2013)泸泸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菊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菊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泸县支行的存款1500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