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滦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高小利与杨永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利,杨永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高小利。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常。原告高小利与被告杨永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小利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小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170.00元,共计255.00元由原告高小利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