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3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高小利与杨永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利,杨永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40号原告高小利。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常。原告高小利与被告杨永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小利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小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小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170.00元,共计255.00元由原告高小利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