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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宗东与丛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东,丛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83-1号原告孙宗东,居民。委托代理人栾海涛,律师。被告丛静。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工农街64号1-31。负责人董隽,总经理。原告孙宗东与被告丛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