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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天舜鹏程租赁站与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天舜鹏程租赁站,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舜鹏程租赁站。投资人唐天舜,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亚粦,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委托代理人高玉仙,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被告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铭丹,女,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裴国升,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舜鹏程租赁站与被告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舜鹏程租赁站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舜鹏程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舜鹏程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2853元,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天舜鹏程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张治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俊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