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法诉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青与夏国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青,夏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诉保字第0046号申请人吕青,1979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夏国祥。申请人吕青与被申请人夏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吕青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国祥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7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夏国祥所有的价值776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