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万鹏与万鹏、韩扬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万鹏,韩扬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3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被告万鹏。被告韩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万鹏、韩扬电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岳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彦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