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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执行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厦门同安舜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同安舜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何江波,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林冬鹏,何艳彬,涂育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厦执行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同安舜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英兰,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育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何江波,男,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冬鹏,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何艳彬,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涂育梁,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民初字第101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何江波、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林冬鹏、何艳彬、涂育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何江波、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创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林冬鹏、何艳彬、涂育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启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