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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渭民执字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培华学校、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培华学校,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字000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培华学校。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校校长。被执行人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培华学校、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己立案执行,案件标的220214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培华学校在银行存款肆万壹仟陆佰陆拾肆元(42664元),刘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壹拾柒万柒仟伍佰伍拾元(1775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同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