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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2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梦诉王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2252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9月4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1959年5月15日出生。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伊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凛、刘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某起诉称:2011年9月7日,王某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王某借款共计70万元,向王某出具借条2张。至2012年3月8日,王某某还款20万元,欠款50万元至今未还。故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3月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王某某向王某借款现金70万元,出具借条两张,约定还款期限均为2011年11月30日。2012年3月8日,王某某向王某还款20万元,分别为汇款15万元,现金5万元,王某向王某某出具收条。经询,王某表示出具收条后,王某某未还款。上述事实,有王某提交的借条2张及收条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某为王某出具借条,并承诺按期还款,现借款期限届满,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现王某某逾期还款,王某要求王某某支付欠款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五十元;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给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以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零七十四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伊雯代理审判员  王 凛代理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 员代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