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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厉卫卫、蒋如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厉卫卫,蒋如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况胜国。委托代理人:许莎莎。被告:厉卫卫。被告:蒋如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厉卫卫、蒋如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祝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楼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