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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杜改焕、宋天龙与王成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改焕,宋天龙,王成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杜改焕,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文景,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天龙,男,汉族,农民。系杜改焕之夫。被告王成吉,又名王明俊,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龙,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改焕、宋天龙与被告王成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改焕、宋天龙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改焕、宋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杜改焕、宋天龙承担。审 判 长  蔺珊珊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人民陪审员  苏万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宝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