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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6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罗健诉绵阳市川江内燃机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健,绵阳市川江内燃机配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6019号原告:罗健,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12日,绵阳市人,高中文化,现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沈虹,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市川江内燃机配件厂,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236号。法定代表人:税尚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帅,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该厂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萍,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该厂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健诉被告绵阳市川江内燃机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