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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纪群虎与彬县太峪镇张村村委会、纪森群、史占民、史孝礼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群虎,彬县太峪镇张村村委会,纪森群,史占民,史孝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彬执字第00504号申请人纪群虎,男。被执行人彬县太峪镇张村村委会。法定代理人郝森煜,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纪森群,男。被执行人史占民,男。被执行人史孝礼,男。申请人纪群虎与被执行人彬县太峪镇张村村委会、纪森群、史占民、史孝礼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后和执行申请书,责令被执行人彬县太峪镇张村村委会支付申请人纪群虎案款389.40元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被执行人纪森群、史占民、史孝礼已将申请人承包的耕地予以返还,申请人已经接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彬县太峪张村村委会未能自觉履行该案执行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划扣回案款539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太峪镇张村村委会承担,申请人已将案款389.40元及100元受理费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智昶审判员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