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初字第5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安仁红与刘春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仁红,刘春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民初字第5852号原告安仁红。被告刘春福。原告安仁红诉被告刘春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仁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春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仁红诉称,2011年10月27日,被告叫原告到创业园A模具(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拆空调到杏林安装,工具和人员都是原告自行安排,被告负责拆装空调以及安装空调过程中产生的辅助材料还有运费。12月16日安装完毕,空调拆装以及材料费用合计14915元。被告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上官某经被告口头同意后也在原告制作的明细上确认上述费用。但是被告几经催讨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空调拆装费用14915元。被告刘春福辩称,其确实有叫原告到A公司拆装空调。但是原告最初提出的报价是每台空调拆装约200元。后来原告也只安排了3个人,拆空调花了1.5天,装空调大约花了2天,按照市场行情每人每天250元计算,加上材料费2000元左右,全部费用最多也不会超过6000元。因此原告诉求的金额明显背离市场行情。而原告提供的加盖了A公司公章的相关材料是原告多次到A公司处吵闹,A公司经被告同意迫不得已才提供给原告的。事实上,A公司支付给被告拆装空调的只有七八千元。原告举证的银行转账中除了拆装空调还包含其他费用。而且A公司支付多少钱给被告,是A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与原告无关,不能以A公司支付给被告的钱计算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钱。另,上官某是被告聘请的现场管理人员,但是被告不曾同意原告提出的价格。经审理查明,A公司委托被告拆装空调。被告将其承揽的该项业务转交原告完成,并由原告自行安排人员和工具。2011年12月16日,空调安装完毕。原告于当日制作《软件园空调拆装明细》一份,载明包含铁架、金刚取孔、5P吸顶机拆装等在内的空调拆装、相关辅助材料以及运费合计14915元。2012年12月26日,A公司在上述明细下方盖章确认“以上事项已安装到位,验收合格”。另查明,A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20日、2012年2月13日支付被告空调拆装费用6000元、9815元,合计15815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加盖A公司公章的《软件园空调拆装明细》、兴业银行网上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单以及法庭审理笔录、询问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根据被告的指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当依约支付报酬以及原告垫付的费用。被告主张原告诉求的金额过分高于市场行情,但是原告诉求的金额低于A公司支付给被告的金额,被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反驳,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空调拆装费用等合计14915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春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仁红拆装空调的费用等合计14915元。如果被告刘春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告刘春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钟灵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