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特宁普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陆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特宁普会务服务有限公司,陆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909号原告上海特宁普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PeterMarkPecotic,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章文哲,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灵,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赟,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顾晨毅审判员周逸敏审 判 长 顾晨毅审 判 员 周逸敏人民陪审员 陈兴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