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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炯祥与胡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炯祥,胡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商初字第443号原告:陈炯祥,农民。被告:胡建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炯祥诉被告胡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炯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炯祥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