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良耿与罗雨田、戴春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良耿,罗雨田,戴春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406号原告方良耿,汉族,男,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719。被告罗雨田,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161X。被告戴春华,女,汉族,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5023。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肖进胜,广东百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幼菊,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良耿诉被告罗雨田、戴春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良耿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方良耿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良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368元,由原告方良耿负担。审 判 长 代 敏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