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康某某,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某,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鹏,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薇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杨修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