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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康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794号原告康某某,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某某,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鹏,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康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薇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杨修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