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5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丁雪与南京恒久远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雪,南京恒久远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129号原告丁雪委托代理人葛华林,淮安市清河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恒久远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89号南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张建,职务总经理。原告丁雪与被告南京恒久远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2013年11月19日,原告丁雪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雪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