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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张民初字第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戴荣发与黄和清,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荣发,黄和清,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张民初字第0480号原告戴荣发,男,汉族,1978年1月2日生。被告黄和清,男,汉族,成年。被告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达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荣发与被告黄和清、被告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荣发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荣发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荣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荣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理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