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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一与被告邓某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一,邓某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邓某一,女。被告邓某二,男。原告邓某一与被告邓某二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一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一承担。审判员  李雄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思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