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贾某,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迎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