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贾某,女,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迎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平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