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法民初字第02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何某春,何际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何际某,何某春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857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谭登胜,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芳,系原告女儿。被告何际某。被告何某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春、何际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以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0元,减半收取1410.00元,本院准予免交710.00元,尚余7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