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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民初字第02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何某春,何际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何际某,何某春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857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谭登胜,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芳,系原告女儿。被告何际某。被告何某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春、何际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以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00元,减半收取1410.00元,本院准予免交710.00元,尚余700.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