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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9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蒋伟与郑宏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郑宏亮,郑宏伟,林春成,朱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984号原告蒋伟,男,1971年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宏亮,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被告郑宏伟,男,28岁。被告林春成,男,30岁。被告朱建超,男,2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伟诉被告郑宏亮、郑宏伟、林春成、朱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春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