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孟民一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行秋平诉侯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秋平,侯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孟民一初字第00148号原告行秋平,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被告侯殿忠,男,1963年9月6日出生。原告行秋平诉被告侯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行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侯殿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行秋平诉称:2005年9月23日,被告侯殿忠从该处借现金壹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还款方式为每月从其工资存折上取壹仟伍佰元,取完为止,至今被告没有履行其承诺,经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侯殿忠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侯殿忠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为:2005年9月23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侯殿忠借原告现金1万元并承诺每月从工资存折上取1500元。因被告侯殿忠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被告侯殿忠借原告行秋平现金壹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行秋平要求被告侯殿忠归还借款壹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侯殿忠于判决生效三日内给付原告行秋平借款壹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侯殿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霍艳霞代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晓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