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范宝生与丁书兰等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宝生,丁书兰,刘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故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范宝生,男,汉族。被执行人丁书兰(冬),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顺荣,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范宝生与被执行人刘顺荣等人为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故民二初字第8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丁书兰、刘顺荣应履行偿付借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书兰、刘顺荣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兰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