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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75号原告陈某,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816。被告李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码:×××1780。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代 敏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