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潘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潘某,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被告吴某某,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告潘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 判 员 成焕新代理审判员 袁伟杰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