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横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张正刚与张响亮、杜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刚,张响亮,杜红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横商初字第855号原告���张正刚。被告:张响亮。被告:杜红权。本院在审理张正刚与张响亮、杜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张正刚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甘 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