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陈丽丹、张士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丽丹,张士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431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力军。委托代理人:周丽萍。委托代理人:肖武梁。被告:陈丽丹。被告:张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丹、张士军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水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