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高晖、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晖;王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550-2号申请执行人高晖,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鄄城县天正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玉红,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农民,现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高晖申请执行王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鄄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红将其在鄄城县金剑圣景园小区6号楼1单元601室在楼房(房产证号:鄄房字第××号)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高晖,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将被执行人王玉红所有的位于鄄城县金剑圣景园小区6号楼1单元601室的楼房一套(房产证号:鄄房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元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