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谭玉春、黄先月与张见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春,黄先月,张见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谭玉春,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保康县寺坪镇海尔电器专卖店业主。原告黄先月,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保康县寺坪镇海尔电器专卖店业主。被告张见书,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玉春、黄先月与被告张见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玉春、黄先月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玉春、黄先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玉春、黄先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玉春、黄先月负担。审判员 韩兆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