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黄始高与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始高,满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918号原告黄始高,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湘鄂,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满小平,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始高诉被告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始高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齐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黄始高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生审 判 员 李琼玲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群群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