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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黄始高与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始高,满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918号原告黄始高,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湘鄂,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满小平,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始高诉被告满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始高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齐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黄始高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生审 判 员  李琼玲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群群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