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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范国进与熊正凡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国进,熊正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9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国进。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正凡。委托代理人:杨昊,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军,男,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范国进因与被申请人熊正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范国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平代理审判员 米 佳代理审判员 曾群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